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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财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霍昌松、郑鑫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霍昌松,郑鑫,郑世富,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303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并州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王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敏,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阳阳,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霍昌松,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申请人:郑鑫,女,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申请人:郑世富,男,195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交城县。被申请人: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住所地太原市漪汾街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高日,会长。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69785.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霍昌松在民生银行太原水西关支行的账户(账号:×××、×××)、被申请人郑鑫在民生银行太原水西关支行的账户(账号:×××)以及被申请人霍昌松、郑鑫共同共有的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东头道巷10号xxx号房屋(房产证号:SXX**号)的财产线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霍昌松在民生银行太原水西关支行的账户(账号:×××、×××)、被申请人郑鑫在民生银行太原水西关支行的账户(账号:×××)的银行存款合计2369785.8元,期限为一年。二、如本裁定第一条所述账户内银行存款不足,查封被申请人霍昌松、郑鑫共同共有的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东头道巷10号xxx号房屋(房产证号:SXX**号),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  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金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