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刑更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鲍小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鲍小伟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刑更535号罪犯鲍小伟,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靖边县,汉族,大学文化,现在陕西省渭南监狱服刑。2014年1月16日,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靖刑初字第0012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鲍小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榆中刑二终字第0003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渭南监狱于2017年6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毅出庭履行职务。临渭区人大代表张花、政协委员高红梅受本院邀请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提出罪犯鲍小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17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17个。本院认为,���犯鲍小伟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鲍小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2日至2021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