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6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恩成与被告李吉财确认合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恩成,李吉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6民初483号原告:王恩成,男,住平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男,住平利县.被告:李吉财,男,住平利县.原告王恩成与被告李吉财确认合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王恩成于2017年7月25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共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恩成申请撤诉系自愿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恩成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恩成承担。审判员 刘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