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倪俊与秦金海、张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俊,秦金海,张小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1444号原告:倪俊,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羽,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金海,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告:张小利,女,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俊与被告秦金海、张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倪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羽经本院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倪俊负担。审 判 长 苗林人民陪审员 罗红人民陪审员 向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