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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执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焦作市银星制动器有限公司与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银星制动器有限公司,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3执996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银星制动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法定代表人:李五堂,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法定代表人:梁树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焦作市银星制动器有限公司与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孟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883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383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红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亚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