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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4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资祖德、刘志超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资祖德,刘志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4财保25号申请人:资祖德,男,汉族,1956年12月28日生,罗平县人,住罗平县。被申请人:刘志超,男,汉族,1983年1月20日生,住罗平县。申请人资祖德与被申请人刘志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施来安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价值28000元的财产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施来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刘志超价值28000元的财产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申请费人民币310元,暂由申请人资祖德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庭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