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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4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某2、徐某3等与黄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徐某6,柳某,徐某7,徐某1,黄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4804号原告:徐某2,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徐某3,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徐某4,女,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徐某5,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徐某6,女,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柳某,女,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徐某7,女,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徐某1,男,200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八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宝荣,浙江康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女,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徐某6、柳某、徐某7、徐某1诉被告黄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根据原告之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72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吴文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洪惠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