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7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7256吴江市嘉诚物业有限公司与王红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嘉诚物业有限公司,王红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256号原告吴江市嘉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王石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凡辉,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昕怡,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红良,男,1976年1月25日生,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吴江市嘉诚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红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张婧独任审理。原告吴江市嘉诚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嘉诚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嘉诚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嘉诚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