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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民初3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沈强善与邓美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强善,邓美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3348号原告沈强善,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邓美玲,女,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强善与被告邓美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强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兴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乔 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