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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2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碧玲与陈发明、郑行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碧玲,陈发明,郑行清,郑国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2931号原告:林碧玲,女,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陈发明,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郑行清,男,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郑国奎,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原告林碧玲与被告陈发明、郑行清、郑国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碧玲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行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碧玲撤回对被告郑行清的起诉。审判员  黄利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