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民初2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碧玲与陈发明、郑行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碧玲,陈发明,郑行清,郑国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2931号原告:林碧玲,女,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陈发明,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郑行清,男,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郑国奎,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原告林碧玲与被告陈发明、郑行清、郑国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碧玲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行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碧玲撤回对被告郑行清的起诉。审判员 黄利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