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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强清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天柱与陕西重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天柱,陕西重信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强清12号申请人:王天柱,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重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代理人:王欣,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重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办事处杜城杜村。法定代表人:王永利,执行董事兼经理。申请人王天柱与被申请人陕西重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信公司)因公司清算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申请人王天柱委托代理人王欣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重信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天柱以被申请人重信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司清算为由,申请对重信公司强制清算。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重信公司因逾期不接受公司年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了西工商处字﹝2013﹞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了重信公司的营业执照。重信公司至今未能成立清算组依法清算。本院受理王天柱强制清算的申请后,经过听证及释明,王天柱无法提供重信公司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重信公司也下落不明,本案无法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52号第十四条:“关于无法清算案件的审理”中第28项规定: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第29项规定: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本案中王天柱在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可以向重信公司的其它股东主张有关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52号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任华审判员  郝海辉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靖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