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抗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一强、吴新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一强,吴新勇,黄昌林,叶亚贞,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抗9号抗诉机关: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王一强,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原审被告:吴新勇,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原审被告:黄昌林,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义乌市。原审被告:叶亚贞,女,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义乌市。原审原告王一强诉原审被告吴新勇、宣水威(已撤回起诉)、黄昌林、叶亚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金义商初字第354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7月14日,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金检民(行)监[2017]33070000058号民事抗诉书,认为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系虚假诉讼,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义乌市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徐 亮审 判 员 李建旭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范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