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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3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崔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某某,刘某某,温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34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某,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洛阳市洛龙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某某,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然,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朱振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宪锋,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亚伟,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崔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温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5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崔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崔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牛永爱审判员  王 鹏审判员  陈加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殷春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