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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执6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钟丽申请执行杨世学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丽,杨世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6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丽。被执行人:杨世学。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威远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4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执行,责令履行给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诉讼费403元、执行费350元的义务。为了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世学的银行存款33000元予以冻结、划拨;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和收入予以提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兰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伟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