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隆鑫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隆鑫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7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赤溪街道办事处A幢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江马海,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隆鑫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经济开发区登胜路16号。法定代表人:姚慎岳,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隆鑫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民政、金融理财、电子商务等信息,发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一时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尚欠工程款9706300元、受理费39872元、执行费7593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伍俊鸿审 判 员 吴国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童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