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于彩莲与曲喜庆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彩莲,曲喜庆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735号原告于彩莲,女,1980年11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23211980********,汉族,籍贯海伦市,农民,现住海伦市祥富镇永强村*组。被告曲喜庆,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23211980********,汉族,籍贯海伦市,农民,现住海伦市祥富镇永强村*组。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凤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03年4月29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并婚生长子曲召宇(2004年3月17日出生),后因生活琐事二人经常口角打仗,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原告所述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于彩莲与被告曲喜庆离婚;二、婚生长子曲召宇(2004年3月17日出生),随被告曲喜庆生活,原告每年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0.00元,于当年的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分两次给付;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王东20,000.00元,由原告于彩莲负担;四、其他财产及债务由被告曲喜庆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曲喜庆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凤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瑞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