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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2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高德才与徐凤杰、刘怀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德才,徐凤杰,刘怀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2执155号申请执行人:高德才。被执行人:徐凤杰。被执行人:刘怀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德才与被执行人徐凤杰、刘怀仁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已按生效调解书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辽县人民法院(2017)吉0422执1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张北松审判员 鞠家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宪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