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4执27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水英、杭州坤明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水英,杭州坤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27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水英,女,汉族,1954年4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刘智慧(特别授权代理),浙江苏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杭州坤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堡家苑二区多层公寓四幢四楼402室。法定代表人涂道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水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江民初字第24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杭州坤明贸易有限公司履行执行款人民币233488.91元、执行费人民币3402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杭州坤明贸易有限公司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杭州坤明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相应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韩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戚陈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