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民终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内蒙古神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建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蒙古神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建忠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民终7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神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巴音赛西街8号。法定代表人:陆克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梅,内蒙古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建忠,男,汉族,1957年9月2日出生,乌海市电视台退休职工,住乌海市。上诉人内蒙古神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建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6)内0302民初3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神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内蒙古神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内蒙古神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204.74元(上诉人已缴纳),减半收取4102.37元,由上诉人内蒙古神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清艳审 判 员 刘 原代理审判员 张新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慧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