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玉江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刑初2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玉江,曾用名张玉红、小名张斌、张兵,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瓮安县,住瓮安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瓮安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仁义,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黔南州检公诉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玉江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玉江、指定辩护人张仁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起诉书指控:被害人王某1系被告人张玉江的妻嫂,2016年以来被告人张玉江与妻子伍某2婚姻关系出现问题,张玉江认为王某1经常说其坏话是导致其与妻子婚姻关系出现问题的原因,因而对王某1产生怨恨。2017年1月28日下午16时许,张玉江和王某1在两家共用的楼梯口相遇,张玉江责怪王某1乱说话,导致妻子离家出走,并要求王某1帮助解决。因此引起双方口角,张玉江随即拿出携带的单刃刀刺杀王某1腹部、胸部十余刀,致王某1当场死亡。案发后,张玉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王某1系他人用锐器刺伤胸、腹部致右肺部破裂、肝脏破裂急性大出血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玉江不能正确处理生活矛盾,持械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造成1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支持其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被告人张玉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但提出当时是在相互的争吵过程中,王某1用语言惹怒了他,他才将被害人杀害,不是故意杀人。辩护人以“被告人张玉江是在与被害人争吵的过程中因被被害人言语激怒,临时起意将被害人杀害,属于激情杀人;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应认定为自首;案发后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4万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为由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经审理查明,被害人王某1是被告人张玉江妻嫂,张玉江于1998年与妻子伍某2结婚后一直在其妻家居住生活。2016年以来被告人张玉江与妻子伍某2婚姻关系出现问题,2017年春节,其妻伍某2未回家过年,张玉江认为王某1经常说其坏话是导致其与妻子婚姻关系出现问题的原因,对王某1产生怨恨。2017年1月28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张玉江和被害人王某1在两家共用的楼梯口相遇,张玉江责怪王某1乱说话,导致妻子离家出走,双方因此引起口角,被告人张玉江在气愤下,拿出携带的单刃刀刺杀王某1胸、腹部十余刀,被石某1、伍某3等人发现后,伍某3遂对张玉江进行追打,张玉江逃至新华村村主任徐某家后,用自己的电话报案。经法医鉴定,王某1系他人用锐器刺伤胸、腹部致右肺部破裂、肝脏破裂急性大出血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物证作案凶器水果刀一把。(二)书证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1月28日16时43分,家住瓮安县瓮水办事处盆水井西路农民公寓14幢202号的石某1电话报案称,她的嫂子王某1被她的姐夫张玉江杀死了。瓮安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赶至案发现场,并于同日对张玉江故意杀人案立案侦查。2、破案、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1月28日16时43分,瓮安县公安局接到石某1的报警电话,称其嫂王某1在新华小山坡组住宅被张玉江杀死,要求出警。侦查人员立即赶至现场开展勘察、走访等工作。当天16时52分,瓮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一名叫张玉江的报警电话,称其杀了王某1,在瓮安县银盏镇新华村村主任徐某住宅等待公安机关人员。侦查人员彭某、王某3赶至徐某家将其抓获。3、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的户籍登记情况,被告人张玉江,曾用名张玉红,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4、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7年1月29日2时1分至16分,刑侦人员对张玉江进行身体检查,发现其左手手背处有一外伤伤口,长约3厘米,医生对其进行治疗处理的情况。5、收条:证实2017年2月9日,被害人王某1的丈夫伍某1收到张玉江家属伍某2给予王某1安葬费人民币4万元。6、安葬证明、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王某1的户籍登记及身份情况,其户口已于2017年2月4日被注销,现安葬在瓮安县银盏镇大寨坪公墓。7、情况说明:证实张玉江到案过程后张玉江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等行为,并如实供述其犯罪全过程。(三)证人证言1、证人石某1证言:张玉江是我家二姐夫,小名叫张某1,妻子伍某2,是我丈夫伍某3的二姐,王某1的丈夫叫伍某1,是伍某2家大哥,所以王某1我们要喊大嫂。2017年1月28日16时许,我就去院坝在收衣服的时候看见张玉江站在我家大嫂家门口院坝里面打电话,我收好衣服进家出来的时候就看见张玉江从我家柴房出来了,后出门铲煤的时候就看见王某1是躺在楼梯下面的,张玉江的左手压在王某1的身上右手拿着一把尖刀,我以为他们打架但是又看见有刀,我就立即跑到我大伯家去喊人,我丈夫伍某3在我大伯家和伍某4、伍治安打麻将,他们听见后就全部都跑去我大嫂家,我丈夫跑到王某1家院坝边的时候捡了一块砖头拿着的,我跑到院坝的时候就看见我家大嫂一个人躺在楼梯间,我就打110报警,当时张玉江已经没有在那里了,张玉江用来杀王某1的刀是丢在栏坎上的,没过几分钟我丈夫就回来了,说刚刚是去追张玉江没有追到。我没有听见打斗、呼救的声音,也没有听见他们吵架。我在跑去喊人的时候听见王某1说:“张某1,我没有说你乃样”,然后就没有听见其他的了。张玉江和他老婆伍某2有矛盾,关系从去年到现在都不好,因为关系不好伍某2过年都没有回家来,他们两个一直在闹离婚,张玉江和伍某2吵架后就威胁说要杀外家人,2016年过年的时候,张玉江和伍某2吵架后也威胁说要杀我婆婆,2016年8月份的时候,张玉江和伍某2在广州吵架后就打电话给付召会说要杀我家两个娃儿和王某1家娃儿,但是之前张玉江都只是说出来,没有发生什么事情,今天不知道为什么张玉江就杀了王某1。张玉江和王某1家没有矛盾纠纷,和我家也没有发生矛盾纠纷过。2、证人伍某3证言:张玉江是我二姐夫,老家是德江的,在九几年的时候和我二姐伍某2结的婚,因为他们家那边条件不好,经他家老人同意,结婚后落户来的瓮安。2017年1月28日中午11点多钟的时候,我父亲和母亲去喊我二姐夫张玉江下楼吃饺子,张玉江都不下楼来,最后还是喊张某2把煮好的饺子端上去给他吃。之后我们在我堂哥付某家里面打麻将,下午四点半左右的时候,我家女的石某1跑到付某家来喊说:张斌杀大嫂了。我一听就从付某家出来,往家里面跑,出门的时候,在地上捡了块砖头拿在手里面。我跑到院坝的时候,恰好看到大嫂王某1背对着我侧身躺在新房子的一楼楼梯口,张玉江半蹲着一边拿手按住王某1的左跨部,一边在和她说着话,我跑过去快到院坝中间的时候,将砖头朝张玉江砸过去,没砸中,张玉江一抬头看到是我,愣了一下,我跑过去朝张玉江打了几拳,张玉江转身就跑,我就跟着追,追到就扭打在一起,后来有人来把我们拉开。我在地上捡了块石头向他砸过去,张玉江在地上捡了一个啤酒瓶,转身就往下跑,我追了一下没追到。回到我大嫂旁边的时候,看到大嫂侧躺在地上,肚子上的衣服都被杀烂了,有一把尖刀就丢在王某1身旁一米左右的地上,应该就是这把刀杀的王某1。刀连柄一共约30公分左右,刀柄是塑料的。张玉江平时为人处世很好的。性格上有时有点小气,极端了点,我大嫂是个心直口快的人,平时话又多,但有时候讲话不太顾及别人的感受。张玉江和我二姐之前两个人轮流在外打工,一个在家带儿子张某2读书,2016年正月间两人开始吵架,都说对方在外面找了个人,到8、9月份时,我堂姐付昭会打电话给我家爱人叫把孩子看好点,张玉江讲要杀这个要杀那个的,但都是一时冲动。我感觉他认为我们一家人在撺掇他们不在一起。估计是不是昨天家里面调解他们家的事情没合他的意,他才冲气连年夜饭都不一起吃,然后今天王某1遇到张玉江,王某1再多讲了他几句,他一时极端了才做的这个事情。3、证人伍某5证言:案发当天下午,我和寨上的伍某4、伍某3在我们寨上付某家玩,16点左右,我们寨上的石老八(我不知道她的学名)跑到付某家来给我们说,张某1在王某1家里杀王某1,叫我们去拉架。我和伍某4、伍某3,付某就跑去王家凤家看是怎么回事,我到王某1家的时候,看到王某1倒在她家上楼的楼梯口的地上,胸部衣服上有血,王家凤的旁边有一把30公分左右长,6公分左右宽的一把水果刀,刀上有一些血。张某1在往他家住宅旁边的一条小路上跑,伍某3在追张某1,追到后伍某3就和张某1在那点抓扯,后来我们寨上的寨邻就把伍某3和张某1拉开,张某1就跑了。我就打电话给王某1家老公伍某1,给伍某1讲了王某1被张某1杀了的这个事。王家凤和张某1两家都在外打工,每年都过年才回家,关系都不是很好,前两年回家过年都吵过架,只是听我们寨上的人说张某1在和伍某2最近闹离婚,王家凤劝过张某1和伍某2。4、证人付某、伍某4证言:2017年1月28日16点左右,伍某4、伍某10、伍某9松、伍某9坤在付某家里打麻将。石某1跑来喊“快点、快点。上面出事了”,付某和伍某4、伍某10、伍某9松、伍某9坤就跟着石某1朝王某1家跑,伍某3跑在前面,快到王某1家那儿的时候伍某3捡了个东西朝王某1家那边扔过去,到王家凤家就看见王家凤倒在张玉江家这边的栏坎上,卷缩成一团,王某1周围到处都是血,王某1胸口边地上还有一把刀,刀上全是血。付某和伍某4听到王某1当时好像喊了付如平一声“宝灵哥,我不行了”。二人看见王某1胸口有两个用刀捅的洞,应该是张玉江杀的。二人还证实张某1和伍某2夫妻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一年多,经常为离婚的事情吵架,王某1时常帮伍某2说好话,埋怨张某1的不是。5、证人伍某2证言:张玉江是我丈夫,我与张玉江之间夫妻关系不好,主要是张玉江不信任我,总说我在外面有男人,我与张玉江之间的夫妻感情是从2015年开始变得不和睦。我和张玉江在1998年结婚,之后张玉江总是怀疑我与其他男人有不正当关系,并且时常扬言要杀我全家。2015年我大嫂和我们在广东打工时让张玉江的老庆简钊劝张玉江,叫张玉江不要在外面耍女人,张玉江为此与我和我大嫂吵架,还说要杀我大嫂全家,说我们夫妻感情不好都是我大嫂造成的,我实在受不了就提出离婚。我嫂子平时话很多,经常说张玉江在外面打“女老庆”、认“干妹”等,还说张玉江某1在外面有见不得人的事情还来诬陷我,可能有时候王某1说张玉江重了,张玉江就把这些事记在心里,说我嫂子挑拨我们夫妻感情,挑拨我和张玉江离婚,所以张玉江一直对我嫂子怀恨在心,多次扬言要杀我家全家,包括我嫂子家。张玉江这个人平时心胸狭窄,小气得很,一件事情他要记很多年,脾气不好,动不动就砸东西。6、证人伍某6证言:王某1是我母亲。1月28日中午十二点左右,我们一家都在我爷爷老房子那里吃饭,我父亲叫我去喊张玉江姑爹和张某2吃饭,但张玉江没有回答我,他叫张某2下去吃,我就走了,我父亲又叫张某2给张玉江端了些饭回去。吃完饭后我和朋友打麻将到下午三点左右,后来我、张某2还有其他朋友找了两辆摩托车去瓮安玩,走到西坡林场的时候遇到张玉江姑爹,我喊他他没理我,叫我们一起的一个娃儿送他回家。到下午六点过,我才接到电话让我回家,才晓得我母亲王某1被张玉江姑爹杀死了。我和张某2都是我爷爷奶奶带大的,关系像亲兄弟,只是我发现这两年张玉江姑爹和嬢嬢伍某2回来过年的时候经常吵架,今年嬢嬢伍某2都没有回来过年。7、证人伍某1证言:伍某2和张玉江结婚后因张玉江某2老家很偏远,经过我父亲同意,他们就把家安在新华我们老家,我父母把伍某2的土地分给他们。后面我家和伍某2、张玉江他们修房子修在一起,张玉江的儿子张某2读初中以后,张玉江和伍某2为了管娃儿读书,一个在外面打工,一个在家管娃儿读书,也是因为他们分开后,双方就产生了矛盾,我们也一直是劝他们好,今年过年的时候,我妹伍某2没有回来过年,过年的那天早上,我去喊张玉江一起到我父母那里吃早饭,吃早饭的时候,我父亲喝酒,问张玉江倒来的酒是谁买来的,我妻子就说了一句“鬼买来的,你喝嘛”,也没有讲其他的。下午过年的时候我和我父亲都去喊他一起过年,他不来,说“你们都很好,我就是不想看她们的脸色。”我也晓得张玉江讲的是我爱人和我兄弟媳妇,我劝他,他不去,我就走了。2017年1月28日是大年初一中午十二点左右,我家一家人、我兄弟伍某3家一家人、我妹伍泽霞家一家人在我家爷爷那里煮饭吃,我叫儿子伍某6去喊张玉江吃饭,张玉江没有来,张某2来吃的,我吃完饭后就和我妹妹伍泽霞他们去朱家山玩,我妻子王某1因车坐不下,她又不愿意去就没去。大约是下午5点左右,我就接到我兄弟伍某3的电话,说我妻子王某1被张玉江杀死了。张玉江心胸太狭隘了,性格古怪,张玉江和我妹伍某2闹矛盾后,张玉江就觉得是王某1挑拨他们关系,张玉江家妹妹打电话过来,王某1还让张玉江家妹妹劝张玉江和伍某2不要吵了,后面张玉江还怪王某1挑拨他和他妹妹的关系。王某1被杀死后,我妹妹伍某2拿了四万元的安埋费给我。8、证人伍某7证言:王某1是我母亲。张玉江一直认为我母亲挑拨他和伍某2的关系,多次威胁我家人,声称要杀我弟弟和我堂弟,去年过年时张玉江说过要杀我母亲和我奶奶。9、证人徐某证言:2016年7月份,张玉江来村委会找我,又哭又闹的,说伍某2在外面有男的,伍某2家这边人冷落他,当时扬言要杀伍某2家人,遇到哪个杀哪个。我劝了他很久,他才走了。后来我还跟伍某2母亲讲过,要好好处理张玉江和伍某2的事。2017年1月28日下午4点左右,张玉江跑到我家院坝,右手拿个啤酒瓶,衣袖上有血、右手上也有血。张玉江告诉我,“我杀人了,我终于把王某1杀了,你帮我报警。”我想到我报警又怕他有什么过激行为,就说:“你报警合适点。”他就拿出手机打了110,说:“我杀人了,我在新华徐主任家。”报警后他告诉我,伍某2没有回来过年,伍某2家人冷落他了。张玉江常年在外打工,过年的时候才回来几天,我不清楚他的平常表现。(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我和伍某2结婚后,因为我家那里偏远,伍某2家里同意后,我就把户口迁到伍某2家这里安在了新华,2001年我们生了小孩张某2。伍某2和别人有风言风语传闻,我不信任她,她后来向我提出离婚,我为了挽回这个家,就给他认错,她一直提出离婚,因为我是从外地婚后迁到这里来的,如果我和她离婚我回老家也没有面子,我甚至威胁过她,如果她给我戴绿帽子,和我离婚后,我就要把她杀了,我还要杀她的家人,多杀一个我就赚一个。2016年农历七月左右,伍某2悄悄走了有半年了,我就发了一大堆微信威胁她,她不回来,我就杀她的家人,但后来也没有实施。今年过年伍某2也没有回来,她寄了4,000元钱给他的父母,她没有寄一分钱给我们儿子,我心里很气。我回家时给伍某2的父亲买了一桶白酒和一箱牛奶,当时我在那里,伍某2家父亲问家里的酒和牛奶是谁买的,我正准备说是我买的时,王某1说话刺激我,她说:“是鬼买的,你喝嘛?”我当时也没有回话,但心里很不舒服。过年那天,我打电话给伍某2,伍某2没有接,也不回我的信息,我心中也很气。下午他们又喊我一起去吃年晚饭,只是随便喊了两声,我心里不舒服,就说我不去了。今天中午2点半左右,我到瓮安朋友家玩到下午三点左右,在街上逛时想到我有在枕头下放刀的习惯,家中原来的刀找不到了,菜刀放在卧室里不方便,我就准备去买一把刀放在家里面,我先去了合力超市,但合力超市没有开门,我就在地下超市买了一把水果刀,这把水果刀和原来家中的差不多,我把刀买回家去,把刀磨快放在厨房里面,我就去老房子逛了一圈,我回家后准备把厨房里面的刀拿到楼上房间去,我就把刀揣在裤子右边荷包里,上楼的时候遇到了大嫂王某1,因为王某1经常在外面说我在外面乱来,又打电话给我老家的人,我觉得是她搞得我的家庭都乱了,搞得我和老家人关系也不好。我就和她发生了争吵,我当时很激动,直接从荷包里面拿出刀来捅向王某1的腹部和胸部,具体几刀我搞不清楚了,后来王某1倒在地上,我又杀了她一刀,她抓住了刀口,我想把刀拖走,我拖了几下,没拖动我就放手了。我刚想跑就听到有人来的声音,我扭头见伍某3捡一个砖头来打我,我就跑,当时他打我,我让的时候摔倒在地上,我起来跑到我家房子旁边的土路上,伍某3追上我开始用脚踢我,用砖打我,当时还有人问他为什么打我,我躲让的时候掉到土路下面的一个小路上,我在下面捡到一个啤酒瓶,就跑了。直接跑到我们村主任徐主任家报警了,后来警察就来了。我很恨王某1,她一直乱说我在外面乱来,破坏我和伍某2的家庭,今天杀她不是安心要杀她,也是巧合,说话说到那里去了,我一激动就把她杀了,如果我安心杀她,我回来这么久了是有机会杀她的,但我没有。(五)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笔录及照片1、现场勘查笔录、绘图及照片:现场为变动现场,位于瓮安县银盏镇新华村小山坡组张玉江家住宅门口,中心现场位于王某1与张玉江家住宅楼的栏坎上,侦查人员对现场的血迹、单刃刀、鞋子、衣物、砖头等物进行标记、照相固定以及提取的情况。现场共提取痕迹物证共11样、现场勘验制图3张;照相22张;录像3分钟;录音3分钟。2、被告人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张玉江对磨刀石的拾取地点、磨刀地点、遇到王某1的地点、用水果刀刺杀王某1的地点、伍某3捡砖头来打自己的地点、自己逃跑的地点、捡啤酒瓶的地点及其购买水果刀的地点的进行辨认,指认地点与案发现场相符。3、尸体辨认笔录、照片:伍某6对女尸进行辨认,确定是王某1。4、辨认笔录及照片:张玉江对作案工具进行混杂辨认,其辨认出3号刀具是其作案时作用的刀具。5、提取物笔录、清单及照片:对张玉江十指擦拭物及指血和到案时所穿的一件白底蓝色条纹衬衣、一条蓝色牛仔裤、一双黑白花纹运动鞋进行提取的情况;以及对受害人王某1儿子伍某6指血进行提取的情况。(六)鉴定意见1、法医学检验图表(瓮)公(司)检(尸检)字[2017]1号、鉴定文书(瓮)公(司)鉴(法病)字[2017]1号及相关照片:证实死者王某1体表的伤均为锐性损伤,胸部的伤,造成右肺破裂、肝脏破裂,其伤损程度重,为致命性伤,系他人锐器刺伤形成。分析为单刃锐器所致,其损伤较重,系他人刺伤形成;右下颌、左前臂、右手掌、右手食指、右环指、右手小指掌指关节的均为锐性损伤,系非致命损伤,在抵抗过程中可形成。鉴定意见为:死者王某1系他人用锐器刺伤胸部致右肺破裂、肝脏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2、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瓮)公(司)鉴(法临)字[2017]026号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对张玉江进行伤情鉴定,张玉江的左手手背有4.1cm长创口,为锐性损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3、(黔南)公(司)鉴(法物)字[2017]77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DNA检材照片及鉴定意见通知书:(1)送检的标记有“提取张玉江白底纵条纹衬衫一件”字样的实物提取上、“张玉江蓝色运动鞋一双”字样的实物提取上检出人血,与标记有“张玉江右手指甲擦拭物”字样的棉签上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张玉江,支持人血与生物检材为张玉江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送检的标记有“红色疑似滴落状血迹”字样的棉签上、“拦坎上红色疑似滴落状血迹”字样的棉签上、“红色疑似擦拭血痕”字样的棉签上、“现场提取红色衣服一件”字样的实物提取上、“尸体下方墨绿色衣服一件”字样的实物提取上、“张玉江蓝色牛仔裤一条”字样的实物提取上、“黑白相间塑料手柄单刃刀”字样的实物提取的刀刃可疑血迹上检出人血,与标记有“黑白相间塑料手柄单刃刀”字样的实物提取的刀柄可疑斑驳、“死者王某1左手擦拭物”字样的棉签上、“死者王某1右手擦拭物”字样的棉签上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王某1,支持该人血与生物检材为王某1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3)送检的标记有“张玉江右手背擦拭物”字样的棉签上检出两人或两人以上混合基因型,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上,王某1、张玉江的基因型均可从该混合基因型中找到来源。(4)王某1为伍某6的生物学母亲的亲权指数为5.7511×10。其他送检的材料未检出人血或人类DNA分型。上述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害人家属及被告人。(七)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王某1尸体检验、张玉江对案发现场的指认、对张玉江提取痕迹物证及人身检查、提取伍某6指血、对张玉江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共十一张。并附同步录音录像制作说明。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且经庭审举证、质证,已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张玉江所提“是王某1语言惹怒了他,他才将被害人杀害,不是故意杀人”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在归案后及庭审中均如实供述其与王某1发生争吵后,持刀将王某1杀害的事实,张玉江仅是对罪名提出异议,不影响其故意杀人罪的成立,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所提“张玉江是因被被害人言语激怒,临时起意将被害人杀害,属于激情杀人;张玉江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4万元,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张玉江在楼梯口与王某1发生口角后临时起意将被害人杀害,卷内无证据证实张玉江有杀人的预谋,案发后,张玉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4万元,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本案是因亲情关系引发的一起杀人案件,家庭婚姻关系需要相互的理解、包容和信任。本案中,张玉江与妻子之间的相互猜疑,导致夫妻双方关系不断恶化,张玉江将夫妻关系的不和归咎于其嫂子被害人王某1的挑拨,在妻子长年在外打工未回家过年的情况下,堆积不满和怨恨未能理智、克制的处理,在与王某1发生争吵后愤怒之下采取了极端手段,将积怨的不满发泄在其嫂子王某1身上,将王某1杀害,酿成本案的发生。案发后,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有一定悔罪表现。鉴于张玉江犯罪后主动投案,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安葬费4万元。据此,根据被告人张玉江的犯罪事实、情节,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及赔偿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玉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作案凶器(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亚宏审判员 王观军审判员 倪 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