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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广水市泰成金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闵秀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水市泰成金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闵秀峰,饶江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1399号原告:广水市泰成金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应山办事处迎宾大道。法定代表人:李卫明,该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黄俊,湖北磊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闵秀峰,女,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诉讼委托代理人:刘冠峰,广水市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饶江林,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水市泰成金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闵秀峰、饶江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广水市泰成金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水市泰成金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水市泰成金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广水市泰成金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 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晓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