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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士坤与赵丽丽、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士坤,赵丽丽,刘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王士坤,住木兰县。被执行人:赵丽丽,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刘国强,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士坤与被执行人赵丽丽、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士坤与赵丽丽、刘国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王士坤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了对被执行人赵丽丽、刘国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木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7执恢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洪生审判员  白雪松审判员  张天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宏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