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6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以廷与高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以廷,高小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255号原告:刘以廷,男,1957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被告:高小东,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以廷诉被告高小东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以廷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小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以廷撤回对被告高小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以廷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世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柳锦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