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绛县农村商业银行与王志、张三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志,张三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108号申请人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军太。被执行人王志,男,汉族,1983年4月20日出生,绛县。被执行人张三环,男,汉族,1985年3月6日出生,绛县。本院在执行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志、张三环借贷纠纷一案中,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6民初983号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我院对(2016)晋0826民初983号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26民初983号生效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李晓旭执行员 郝强强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照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