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3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正勤、母菊芬、张歆嫄与李江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勤,母菊芬,张某,李江霞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1409号原告:张正勤,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盐亭县。原告:母菊芬,女,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盐亭县。原告:张某,女,201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盐亭县。被告:李江霞,女,199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射洪县。原告张正勤、母菊芬、张某与被告李江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正勤、母菊芬、张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正勤、母菊芬、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勤、母菊芬、张某撤诉。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正勤、母菊芬、张某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