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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港信用社与李薇薇、温立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港信用社,李薇薇,温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港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222-224号。负责人:关鑫,职务主任。被执行人:李薇薇,女,1981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温立波,男,1978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薇薇、温立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74768.4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241元、执行费2856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最高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显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法院对账户予以冻结,暂不足以偿还欠款,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奥迪牌车辆一台,现找不到车辆下落,故无法处置,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一处,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不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请求法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