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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1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不当得利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1365号原告:王某某,男,住调兵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某某,女,住调兵山市被告:李某,男,住调兵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系辽宁鸿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退还原告王某某25元,原告王某某自行负担25元。审判员  郑海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梦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