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1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不当得利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1365号原告:王某某,男,住调兵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某某,女,住调兵山市被告:李某,男,住调兵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系辽宁鸿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退还原告王某某25元,原告王某某自行负担25元。审判员 郑海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梦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