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异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超与陕西盛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陕西盛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林建新,张振荣,付於泽,胡永生,马欣,蔚小勇,陕西德兴商贸有限公司,陕西泉沣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陕西唐珍工贸有限公司,陕西秦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异152号申请执行人王超,男,195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小兵,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陕西盛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登西路马军寨新苑2单元22层2号。法定代表人黄文诚,总经理。第三人林建新,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张振荣,男,196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第三人付於泽,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第三人胡永生,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第三人马欣,女,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第三人蔚小勇,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第三人��西德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不祥。第三人陕西泉沣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中段5号大鑫领先国际11层11115号。法定代表人林建刚,经理。第三人陕西唐珍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不祥。第三人陕西秦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枫叶新家园C-11302室。法定代表人林建新,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超与被执行人陕西盛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质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超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林建新、张振荣、付於泽、胡永生、马欣、蔚小勇、陕西德兴商贸有限公司、陕西泉沣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陕西唐珍工贸有限公司、陕西秦园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王超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超主动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王超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斌昌审判员 杨 栩审判员 李玉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雪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