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3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海、徐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徐广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701号申请人:李海,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徐广海,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申请人李海与被申请人徐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海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存款或债权进行查封。申请人李海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广海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咏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