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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钟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1113号原告:钟某,女,1988年6月26日生,汉族,住信丰县。被告:刘某,男,197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信丰县。原告钟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钟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某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谢志鹏人民陪审员  陈筱林人民陪审员  田轶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温珍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