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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3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力保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雅达自行车厂、郑元拥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力保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雅达自行车厂,郑元拥,辛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324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力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聚龙横街自编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142826606。法定代表人崔洁莹,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雅达自行车厂,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管理区五丰跃进围边。经营者辛艳。被执行人郑元拥,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丰顺县,被执行人辛艳,女,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陕西省三原县,广州市力保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雅达自行车厂、郑元拥、辛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粤0111民初119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雅达自行车厂、郑元拥、辛艳一直未按生效判决自觉履行。2017年4月1日,广州市力保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60080元,执行费9001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和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发现郑元拥名下有粤Y×××××(丰田牌)小汽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房屋等财产。本院已依法查封上述车辆的档案,但由于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理。此外,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雅达自行车厂、郑元拥、辛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委托郑元拥、辛艳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其名下财产状况,至今还未收到回复。2017年6月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如下:双方当事人确认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雅达自行车厂、郑元拥、辛艳共拖欠申请人广州市力保实业有限公司660000元。被执行人郑元拥于2017年6月20日前归还广州市力保实业有限公司50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归还50000元;2017年8月31日前归还50000元;2017年10月31日前归还5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归还50000元;2018年3月31日前归还100000元;2018年5月31日前归还100000元;2018年6月30日前归还100000元;余款110000元于2018年8月31日前还清。本案的执行费9001元由被执行人郑元拥承担。广州市力保实业有限公司对该还款方案表示同意。由于该执行和解方案履行需要较长的时间,广州市力保实业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期间,本案无需继续强制执行,现申请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32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上述和解协议的情况,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康华审 判 员  麦瑞林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健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