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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3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佳旭与朱金成、郑州豫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佳旭,朱金成,郑州豫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3034号原告:张佳旭,男,汉族,1981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仲,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金成,男,汉族,1966年3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凯,河南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豫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宁;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春晖,男,汉族,1983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张佳旭诉朱金成、郑州豫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佳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佳旭负担,剩25元退回原告张佳旭。审 判 长  赵东雅人民陪审员  王泽清人民陪审员  张庆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