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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执3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刘传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341号之一被执行人:刘传华,男,生于1980年10月25日,汉族,无业,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刘传华盗窃罪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并不受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超审判员 黄亚州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灵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