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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执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樊梅、中铁中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梅,中铁中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1524号申请执行人:樊梅,女,195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委托代理人:向运强,四川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召波,四川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申请执行人:中铁中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办南熏大道959号1幢2楼206号。法定代表人:黄居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5民初45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樊梅申请执行中铁中基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为樊梅购买的位于温江区柳城街办和平社区四组尚信柳城印象1幢X楼X号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