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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民初20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盛培瑾与黄学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培瑾,黄学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105民初2031-1号申请人:盛培瑾,女,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被申请人:黄学贵,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申请人盛培瑾与被申请人黄学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盛培瑾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学贵所有的位于宁夏银川市××区房屋的产权产籍,保全价值40200元。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盛培瑾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学贵所有的位于宁夏银川市××区的房屋产权产籍(保全价值40200元),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422元,暂由申请人盛培瑾先行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张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侯玉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