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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苏延玲与被告王雷、王培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延玲,王雷,王培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3民初1862号原告:苏延玲:女,汉族,1987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长锁,陕西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雷,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被告:王培培,女,199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原告苏延玲与被告王雷、王培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长锁、被告王培培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苏延玲、被告王雷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延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87500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2016年4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被告王雷分几次向原告借款113500元。被告王雷于2016年1月偿还了2000元,被告王培培于2017年4月26日偿还了24000元,下剩本金87500元未偿还。同时双方还约定2016年3月31日偿还全部借款,否则按照5%计算利息。后被告拒不偿还剩余借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被告王雷经传唤未到庭,在庭前的谈话笔录中辩称,借款和还款都属实,其借钱是投资公司及为被告王培培看病用了。其和被告王培培系夫妻关系。且约定的利率5%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王培培辩称,借款和还款都属实,但被告王雷借钱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用于其和她人挥霍所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借条一份,证明借款事实。因二被告均承认借款事实,且对借条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被告王雷未提交任何证据。被告王培培为支持其辩称,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被告王雷出轨的照片及其住酒店、购买其他物品的订单。欲证明该笔借款其并没有使用,而是由被告王雷和她人挥霍所用。因原告对该份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且其并不能证明被告王雷挥霍使用的钱系本案中所借的借款。故对被告王培培提交的证据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王雷分多次从原告处借款113500元,被告王雷于2016年偿还了2000元,被告王培培于2017年4月26日偿还24000元,下剩87500元未偿还。双方还约定2016年3月31日之前偿还全部借款,否则按照月利率5%支付利息,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现原告主张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又查明,被告王雷、王培培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雷多次向原告苏延玲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现原告依据借条向被告王雷主张债务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雷、王培培系夫妻关系,被告王培培虽主张该笔借款非其所用,而是被告王雷用于和她人挥霍所用,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但其提交的相关证据并不能证明该项主张,该笔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要求被告王培培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王雷辩称借条约定的5%的月利率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原告按照月利率2%主张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雷、王培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87500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从2016年4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计994元,由被告王雷、王培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