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执4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杨锦与湖南佰信融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锦,湖南佰信融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4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锦,男,汉族,1989年9月12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湖南佰信融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高塘岭大道景城苑1号0816466栋201。法定代表人向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锦与被执行人湖南佰信融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湖南佰信融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浩滨审 判 员 贺 靖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纪黔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