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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102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与赵复兴、黄金珍、刘凤英、董志道、张汉元、张小云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赵复兴,黄金珍,刘凤英,董志道,张汉元,张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102执1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负责人朱芝磬,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复兴,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黄金珍,女,1970年8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刘凤英,女,1971年3月1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董志道,男,1962年09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张汉元,男,1967年7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蕲春县。被执行人张小云,女,1969年7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蕲春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赵复兴、黄金珍、刘凤英、董志道、张汉元、张小云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兵1102执1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XX审判员  王海琼审判员  丁永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逍宇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