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谭文礼与赵大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文礼,赵大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1553号原告:谭文礼,男,1964年1月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赵大贤,男,1956年5月1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原告谭文礼与被告赵大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谭文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文礼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邓正灿人民陪审员 张方成人民陪审员 陈发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张永峰书 记 员 谭喜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