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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谭文礼与赵大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文礼,赵大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1553号原告:谭文礼,男,1964年1月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赵大贤,男,1956年5月1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原告谭文礼与被告赵大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谭文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文礼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邓正灿人民陪审员  张方成人民陪审员  陈发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张永峰书 记 员  谭喜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