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3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沈建华与王鑫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华,王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3452号原告:沈建华,男,1947年8月27日出生,蒙古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忱,江苏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鑫,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其,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建华与被告王鑫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沈建华于2017年7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鑫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鑫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建华撤回对被告王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沈建华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王云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衍举书 记 员 夏成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