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4执1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丽平、陆永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平,陆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4执1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丽平,女,195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委托代理人伍博,广西厚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干生,广西厚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陆永峰,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马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丽平与被执行人陆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2014)马民一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蓝耀福审判员 覃 青审判员 覃明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正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