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波、苗华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波,苗华晓,雒宗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272号申请人赵波,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苗华晓,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雒宗娟,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波与被申请人苗华晓、雒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赵波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苗华晓所有的位于胶州市市南小区B区7号楼1单元502户房产一处(保全价值45000元),并以担保人赵波所有的位于胶州市李哥庄镇纬二路18号星城住宅小区47号楼4号网点房产一处(胶房地权字第号)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73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苗华晓所有的位于胶州市市南小区B区7号楼1单元502户房产一处。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二、查封担保人赵波所有的位于胶州市李哥庄镇纬二路18号星城住宅小区47号楼4号网点房产一处(胶房地权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慧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