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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建红与刘成信、刘建军、刘建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红,刘成信,刘建军,刘建华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1571号 原告刘建红,女。 被告刘成信,男。 被告刘建军,男。 被告刘建华,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红与被告刘成信、刘建军、刘建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红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建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郎言国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丹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