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建红与刘成信、刘建军、刘建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红,刘成信,刘建军,刘建华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1571号 原告刘建红,女。 被告刘成信,男。 被告刘建军,男。 被告刘建华,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红与被告刘成信、刘建军、刘建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红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建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郎言国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丹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