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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4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纪英与山东九巨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纪英,山东九巨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4110号原告:李纪英,女,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祥,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征,女,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山东九巨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龙行路水岸盛世K+楼座,统一信用代码:91370811267118702C。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增美,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斌,男,汉族,1982年4月5日出生,系该单位部门经理。原告李纪英与被告山东九巨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李纪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支付员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7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8200元、护理费60115元、康复费17308.12元,其他同裁决书的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针对济任劳人仲案字(2017)第60号仲裁裁决书,在法定期限内均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被告诉讼案件中一并审理,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案不再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纪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大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