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周勇与游贤华、幸琴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勇,游贤华,幸琴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809号原告:周勇,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沙坪坝区。被告:游贤华,男,195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渝北区。被告:幸琴兰,女,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勇与被告游贤华、幸琴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勇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勇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交纳538(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勇负担。审 判 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陈惠英人民陪审员 张荣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恩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