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2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柴少宏与王小建、张海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少宏,王小建,张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955号申请执行人柴少宏,男,1965年2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小建,男,1982年1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海涛,男,1984年11月7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小建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739**号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张海涛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6GJ**号车一辆。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晓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