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6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邱永生与郑显东、郑来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永生,郑显东,郑来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6973号原告:邱永生,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郑显东,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告:郑来彪,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原告邱永生与被告郑显东、郑来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邱永生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永生以被告郑显东已归还部分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永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已减半),由原告邱永生负担。审 判 员 项海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