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毕兆胜与刘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兆胜,刘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914号原告:毕兆胜,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兴凯湖农场湖滨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刘彬,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不详。原告毕兆胜与被告刘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起诉。原告毕兆胜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维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其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