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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6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宋敏与赵国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敏,赵国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174号原告宋敏,女,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赵国志,男,195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敏与被告赵国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已减半),由原告宋敏负担。审判员  冯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