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6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宋敏与赵国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敏,赵国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174号原告宋敏,女,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赵国志,男,195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敏与被告赵国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已减半),由原告宋敏负担。审判员 冯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