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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6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舒菲雅内衣罩杯有限公司诉上海松竹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舒菲雅内衣罩杯有限公司,上海松竹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68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舒菲雅内衣罩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外青松公路5358号。法定代表人:蒙燮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才进,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松竹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松隐镇松前公路1972号。法定代表人:宋桂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廷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舒菲雅内衣罩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松竹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民初3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舒菲雅内衣罩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舒菲雅内衣罩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舒菲雅内衣罩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716元,减半收取3,358元,由上诉人上海舒菲雅内衣罩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克强代理审判员  卢 颖审 判 员  何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琼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